陕西省化学反应工程重点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及访问学者管理制度
 

1 本实验室根据学科交叉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设立客座研究人员制度。以自愿为原则实行双向选择,客座研究人员的编制属原单位,由本室聘为客座研究人员并不影响其负责原单位的工作。

2 客座研究人员可以得到本室在人力和物力等方面的支持,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和管理工作人员将热情为客座研究人员服务。客座研究人员可以按照计划在本实验室资助的课题研究中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要遵守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仪器操作规程及校纪校规。损坏仪器设备与其它财物者,要酌情赔偿。

 3 客座研究人员得到本实验室资助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鉴定成果、专利、奖励及其它)在公开时均应注明由本实验室资助,并交实验室复印件一份。依课题来源情况归重点实验室和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所有。客座研究人员应向重点实验室交全套详尽的技术资料。所获成果、文章的发表,原则上均应注明在“陕西省化学反应工程重点实验室(延安大学)”完成。

6 客座研究人员应关心实验室的建设,并就实验室研究方向、研究项目、实验室的管理和发展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客座研究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有关工作,不定期的做学术报告,经常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

7 本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的申请者应为具有相关领域的研究经历;在本实验室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

8 本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的年平均资助额度一般为2万元,特别优秀的访问学者可以提高资助额度,但最高不超过4万元,最后的资助额度由教育部决定。

9 本实验室的访问学者在其课题开始前必须向本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计划,开始后根据进展情况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总结。

10 本实验室的访问学者在完成课题后,必须向本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及研究报告、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资料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并提供目录清单,由实验室归档。

11 本实验室将对访问学者的工作情况实施有效的监督,经常检查访问学者基金课题进展情况,发现聘请不当及不宜继续聘请者,上报国家教育部访问学者办公室取消访问学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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